艺术设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细则(修订)
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工大学字 [2024] 46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评审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缴纳学费者;
2.参评学年有过不及格课程或学业成绩不合格;
3.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者;
4.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
6.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7.无故不参加论文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三、评审组织
1.学院成立相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的最终确定应在学院党政联席会上通过后开展工作,并将成员名单上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2.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为组长的材料审核领导小组,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材料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参评研究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研究生学业成绩构成
学业奖学金评分为百分制。本着激发学习热情、激励科技创新、鼓励社会服务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参与社会工作及各类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所占分值为10%;
2.研究生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导师推荐意见等方面评分,所占分值为90%。二年级研究生评审标准为学业成绩、导师意见等综合评分占60%,学术成果占30%,三年级研究生评审标准为学业成绩、导师意见等综合评分占20%,学术成果占70%;
3.学业奖学金评审突出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势,对学术方面有特殊优异表现的研究生,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破格获得高额学业奖学金。
五、参评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术成果主要是指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通过参与导师团队研究工作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发明专利、以及各类学术竞赛获奖等;科研项目中,已结题项目和在研项目均可作为参评依据。
2.硕士研究生参评学术成果须为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本人必须为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学术论文须见刊或有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不得使用电子签名);导师对学术成果和录用通知(投稿系统可以导出)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学术论文未按录用通知时间见刊,取消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名额不得递补)。
3.学术成果和学术竞赛获奖有效截止日期为参评年度8月31日,各类成果不得重复使用。不同级别同一竞赛取最高分,不做累加。
六、计分规则
1.学习成绩(研二占60%;研三占20%)
2.学术论文与科研竞赛(研二占30%;研三占70%)
具体分值详见附表《2026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明细表》。
3.政治思想与学业表现(10分)
按艺术设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智育部分)》的评定规则评定。
七、归责原则与其他要求
1.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成果,须经指导教师审核、把关,如果因指导教师审核、把关不严或者未进行审核、把关,出现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的情况,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研究生本人及指导教师的责任。
2.在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收回其所获学业奖学金,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研究生取得的其他科研成果与学术荣誉,在得分相同时,作为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中更高级别奖励的优先条件。
4.研究生提交学业奖学金评审申请表2份,经导师签字后,与其他证明自己学习与科研竞赛成果的材料原件装袋(外面另贴一张申请表)上报研究生秘书。
5.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本评审细则由艺术设计学院负责解释。
艺术设计学院
2026年6月1日